查看原文
其他

父母都已离世,姐姐能成为妹妹的监护人吗?




“妹妹马上要去读高中了,

我作为姐姐可以当她的监护人吗?”

近日,九龙坡法院王法官收到一件特殊的案件,当事人是两姐妹,姐姐温某甲是大三在读学生,向法院申请担任即将上高中的妹妹温某乙的监护人。承办法官看到申请书后,第一时间与两姐妹取得联系,询问具体情况。姐姐温某甲说:“爸妈去世后,留下了我们两姐妹和祖母相依为命,现在祖母也去世了,妹妹上高中又需要监护人的手续,我作为姐姐想成为她的监护人,让她顺利上学读书。”听到温某甲这么说,王法官耐心地解释到:“小妹妹,按照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位来说,你并不是第一顺位,要想成为妹妹的监护人,还应当征求外祖父母的意见,那你的外祖父母呢?”温某甲却在电话中不愿多说,似有难言之隐。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导下,温某甲逐渐敞开心扉,向其道出背后的缘由。

基本案情

原来,几年前父母过世时,两姐妹都尚未成年,完全没有处理父母后事的能力,于是在法院的主持下,温某甲、温某乙两姐妹和其他遗产继承人就遗产分割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,并且经过法院指定,由两姐妹的祖母担任监护人。这些年来,两姐妹一直和祖母一起生活,已经和外祖父母失去联系很久了。为更好查明事实,承办法官一边想办法联系两姐妹的外祖父母,一边到两姐妹的住所地走访,询问当地社区关于两姐妹的生活情况。幸运的是,多次走访了解后终于顺利联系上了两姐妹的外祖父母。开庭当天,多年未见的家人再次相聚,年纪尚小的妹妹一直在默默流泪,但也明确表示希望由姐姐来担任监护人。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解释与沟通,外祖父母和两姐妹终于解开了郁结多年的心结,同意由姐姐温某甲担任妹妹温某乙的监护人。

法院审理

九龙坡区法院经审理认为,本案申请人温某甲作为被申请人温某乙的姐姐,具有监护意愿和监护能力。温某甲与温某乙在祖父及父母过世后,一直随祖母一起生活,在祖母过世后,两姐妹一直共同居住生活。同时,温某甲与温某乙的第一顺序监护资格的近亲属外祖父陈某、外祖母李某均同意由申请人温某甲担任温某乙的监护人。遂判决指定申请人温某甲为被申请人温某乙的监护人。

法官说法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:未成年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,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:(一)祖父母、外祖父母;(二)兄、姐;(三)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,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。本案中,温某乙的祖母去世后,其外祖父母本应为第一顺位监护人,而法院指定位于第二顺位的姐姐温某甲担任其妹妹的监护人,是基于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,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。


撰稿:破产庭 王昕、李欢、牟仪编辑:杨文静
审核:向蕻

往期推荐



刚买的宠物就生病了,谁的责任?

九龙坡法院庭审排期表(2023.9.4-2023.9.8)

人民法院报头版丨重庆:要解民忧利审判破难题抓落实

继续滑动看下一个

父母都已离世,姐姐能成为妹妹的监护人吗?

向上滑动看下一个

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